(一)所有项目共性材料
1.2020年度余杭区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证合一无需提供);
5.年度财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
(二)各项目个性材料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
申请摊位费补助,需提供摊位确认件或与组展方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摊位费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包括省市自办展、政策性重点展摊位费补足部分)。申请特装费补助,需提供与布展公司签订的特装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及显示门楣的工作照片。申请区重点展人员工作经费补助的,需提供人员费支出凭证,对应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含签证页和出入境盖章页),参展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参展时间在社保缴纳期内);省、市自办展人员费用,直接根据企业的摊位申请材料及市商务局提供的参展补助名单予以配套补助。(线上展会不予补助,今年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境内外展会,若已支付摊位费用的,仍按现行展会政策申报及所需材料申请补助)。
2.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
申请保费、调查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保费和调查费发票复印件,并以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当年投保保额、实付保费、资信调查费清单为依据。(已提交过1-7月保费发票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
3.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境外专卖店)
企业需提供海外仓等场所照片、租赁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通过境外子公司租赁的,还需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海外仓等租赁面积与企业出口产品的出口量及出口市场挂钩,审计时予以统筹考虑。
4.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或测试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书、认证(测试)合同或报价单、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申请境外宣传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品牌宣传推广合同或报价单、境外电视广告视频及照片、杂志实物,赛事、发布会视频及照片、照片、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
企业需提供贸易摩擦案件和外贸合同纠纷的应诉或诉讼文件、与律所的合作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6.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申请保税仓租金补助的,需提供保税仓库登记证书、租赁合同及发票和付款凭证、保税仓所服务企业的名单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等复印件。
申请技术进口补助,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进口合同、付汇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技术参数证明等)复印件;申请产品进口补助,企业需提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若当年度不更新的,参照最新年度《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及产品目录》来执行。
7.进一步挖掘出口增量
符合出口贡献奖励及出口新主体培育奖励的企业名单以市里分解的进出口数据导入查询统计系统后确认为准,区商务局于次年2-3月份公布企业名单,企业不用自行申报。
8.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
申请补助的货代物流公司需提供申报年度服务的区内外贸企业及标箱清单(含企业名单、出运日期、箱型、箱量),并提供12份集装箱提单备查(每月提供一份)。
申请运输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运费付款凭证、发票,货代物流公司出具的出运清单(标明大、小箱数)、“陆改水”情况下,还需提供内河港口出具的运抵报告(有标注支线船名),“水水中转”情况下(内河港起运),企业还需提供海运提单。
9.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申请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奖励的,需提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收款凭证(出口合同为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考核数据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审核通过的合同执行数据为依据。
10.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资助,企业需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注册文件和出资证明等复印件。
11.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申请税收地方贡献部分返还的外资企业需提供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申请房租补贴的外资企业请参照《关于印发《余杭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余财政〔2019〕22号)文件上的补助条件及上限,并提供纳税凭证、租房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每页盖公章或整册资料盖骑缝章,其中,发票、付款凭证还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申报材料分项目装订成册,加封面和目录(见附件模板),一式一份。